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8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村**屯**号(户籍地同上)。因犯强奸罪2012年11月15日被新宾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8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上)。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3日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09年1月13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2次。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9年1l月2l日l8时许,在本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小区附近的**活鱼馆内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姜某甲(男,39岁)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陈某某、李某某尾随姜某甲至**小区门口并用拳头击打姜某甲头面部,将其左眼部打伤。造成姜某甲左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姜某甲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同年12月19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2020年1月2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陈某某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姜某甲4.5万元、6万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姜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姜某甲的陈述)、被告人供述(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人均具有自首、前科、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一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秀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624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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