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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01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鲁山县**驾校**分校**,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6年10月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3530,汉族,职高毕业,鲁山县**驾校**分校**,住鲁山县**乡直管**号院。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6年4月1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为帮助鲁山**驾校**分校学员吕某某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收取学员吕某某1800元现金后,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为其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并将其中1500元现金交于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酬劳。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及鲁山县**乡村民程某某(另案处理)将考试作弊用的无线电子设备等工具装至吕某某身上并调试后,该吕携带作弊设备进入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驾考中心驾驶证科目一考场。被告人李某某及程某某在考场外一辆轿车内,使用无线电子发射装备为吕某某提供考试答案过程中,被考场工作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吕某某、宋某某、苏某某证言;

3.案发证明、到案经过、鲁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结伙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健侨

2017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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