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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8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徐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镇**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高中肄业,徐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6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经预谋后,在徐州市云龙区瀛海写字楼北侧电动车停车位附近,趁被害人徐某某白色小牛电动车未锁之际,将其推走至100多米处的绿地世纪城七期北侧电动车充电车棚旁时,因害怕该电动车含有GPS定位系统,遂遗弃至该处。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

2.2020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遗弃第一辆电动车后,在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七期北侧电动车充电车棚处,盗窃被害人权某某未上锁的灰色雅迪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3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盗物品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镇**花园**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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