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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由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C*****的白色福特轿车窜至本市**镇**区**水泥厂**附近。两人进入厂区采用钢锯切割电缆线的方式盗窃厂区内的电缆线,窃得450余斤电缆线后运至本市**镇**村废品收购站内,以7元一斤的价格卖了3150元钱。

2、2020年3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由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C*****的白色福特轿车窜至本市**镇**区**水泥厂**附近。两人进入厂区采用钢锯切割电缆线的方式盗窃厂区内的电缆线,窃得200余斤电缆线后运至本市**镇**村废品收购站内,以7元一斤的价格卖了1610元钱。

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408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分别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刘某某、傅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佳

检察官助理:李佳梦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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