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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5********,汉族,中专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巷**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诈骗,于2014年5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值班律师尚延柱、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峁文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日、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10月31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16日、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经合谋,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违章车辆信息以及用以记分的驾驶证,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用以记分的驾驶证持有人非实际交通违章行为人且驾驶员未到场的情况下,超出授权范围,先后多次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累计违规处理400余辆机动车违章记录。期间,二被告人分别从中牟利32520元。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缴纳非法所得17520元,被告人陈某某缴纳非法所得3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3部;

2.书证:违章车辆电子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缴款书、违章记录的说明、户籍证明;

3.证人卢某某、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张某丙、康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丁等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网)检[2018]101、102号检验报告、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相关信息系统的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相恒林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1505092****、陈某某1586129****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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