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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86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号甲。2020年4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虞城县**村**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6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乡**村。2020年4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本市杨浦区**弄**号**室进行检查,查获一网络“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及参赌人员郑某某,查获并扣押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四部、监控硬盘一个、账本一本,后从被告人吕某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3万元。

经查,该网络“百家乐”赌场由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日租借后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为该赌场老板,被告人陈某某于4月2日开始在该赌场任“操盘手”,被告人吕某某于4月4日开始在该赌场“接和”。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均对上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20年4月6日22时许,民警至本市杨浦区**弄**号**室检查,查获一网络“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及参赌人员郑某某,查获并扣押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四部、监控硬盘一个、账本一本、后从被告人吕某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3万元。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扣押笔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现场照片,证实其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至杨浦区**路**弄**号**室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并处行政处罚,经辨认,该赌场老板为被告人李某某,操盘手为被告人陈某某,“接和”人员为被告人吕某某。

3.证人朱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房屋为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一同去租借,后房屋归被告人李某某使用。

4.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通话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涉案手机中均存在涉及网络百家乐赌博的图片、微信消息、网页浏览记录等内容,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为该赌场老板,被告人陈某某为该赌场“操盘手”,被告人吕某某在该赌场“接和”。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和该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和各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6.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检察官助理:洪继敏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鉴定意见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吕某某辩护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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