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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等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宁南县,住宁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成都市成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以租代购”方式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用川A**号白色东风小型普通客车。2017年8月起陈某某聘请朱某某、李某某为司机,安排二人在西昌至成都之间从事非法营运,并采用互换高速通行卡“买短跑长”、“跟车冲卡”等方式在京昆高速西昌至成都路段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2017年8月初至9月底,川A**号车由朱某某驾驶,2017年9月底至2018年9月由李某某驾驶。经**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核算该车在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9月14日之间,偷逃过路费造成高速公路损失28531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已补缴10800元,被告人朱某某已补缴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虹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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