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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85********,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村委**村**组。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17年1月11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2********,长沙市望城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路**号**栋**房。2010年1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018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后因保外就医而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6********,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同年11月14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同年12月12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李某某则在长沙市芙蓉区**,从被告陈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毒品,随后转卖给周某某。周某某购得毒品后还三次容留李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长沙市望城区“**国际花都”小区**栋**单元**房的家中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9日17时许,周某某联系李某某,向其约购400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了400元毒资。李某某遂联系周某某,向其约购毒品并转账了相应金额的毒资。几个小时后周某某让李某某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附一医院附近的“**”超市旁拿货,李某某拿到毒品后将毒品送至周某某位于“**国际花都”小区**栋**单元**房的家中。周某某后在房中容留李某某与其共同以“追龙”的方式吸食了购得的毒品;

2、2019年6月15日,周某某联系李某某,向其约购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称自己暂时没钱、向李某某赊账,李某某同意并再次联系周某某,向其约购400元的毒品并向其支付了毒资。后李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岁宝”百货附近拿到毒品,随即将毒品送至周某某“**花都”的家中,周某某后在房中容留李某某与其共同吸食了毒品。同年6月16日,周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了400元毒资;

3、2019年6月30日下午,周某某联系李某某,向其约购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李某某随即联系周某某,向其约购400元毒品并微信转账其毒资。李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湘雅附一医院附近的“**”超市旁拿到毒品后将毒品送至周某某家中,双方将毒品平分后李某某离开;

4、2019年7月8日18时许,李某某联系周某某,周某某向其约购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李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向其约购400元的毒品,陈某某遂联系“炫坨”(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向其约购毒品并微信转账400元。当日20时许,“炫坨”要求陈某某到长沙市芙蓉区**附近拿货。陈某某遂让李某某开车载自己到达“炫坨”指定的地点,后陈某某在附近一楼栋的配电间内拿到“炫坨”卖给其的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陈某某拿到毒品后将毒品卖给李某某,李某某遂开车载陈某某到达周某某位于“**花都”小区的家中。周某某后在房中容留李某某、陈某某用“追龙”的方式吸食了李某某购买的一半毒品,周某某后将自己的另一半毒品拿进卧室单独吸食。

2019年7月9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接犯罪线索后在长沙市望城区**小区地下车库抓获正准备离开的李某某和陈某某,随后在小区**栋**单元**房内抓获周某某。在对该房间和相关被告人人身依法进行搜查时,公安民警查获周某某自制的吸毒用过滤壶1个。

经鉴定,三名被告人2019年7月9日的新鲜尿样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均显示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现场、物品照片、函、病历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收账记录截图、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物证、书证;2.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在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将新罪刑罚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580****、1827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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