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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头严某某大墙门口28号31-3(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乡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小**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卓某某173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乡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甲、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至12月期间,梅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刑)在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五乡镇、东钱湖镇等地多处开设赌场,组织赌客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场联系车辆接送赌客等;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场搭棚、处理赌场与村民纠纷等;被告人孟某某等人为赌场望风;被告人王某甲、阮某某为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为赌场工作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30万余元;被告人孟某某为赌场工作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阮某某为赌场工作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

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甲、阮某某分别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头严村、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莫枝北路和珅宾馆附近、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万金人家小区1栋附近、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阮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孟某某、王某甲、阮某某分别退赃人民币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丙、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甲、阮某某及已判刑同案犯梅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被告人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甲、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甲、阮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甲、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甲、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慧慧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甲、阮某某现均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某某。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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