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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等5人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琼”、“琼叔”,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队**号。2012年4月16日,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坤哥”,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63********,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晋哥”,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街**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阿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邓某某、黎某某、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实施诈骗犯罪,纠集了陈某甲、邓某某、黎某某、袁某某、“小不点”(另案处理),并由袁某某、李某某出面租赁了一台汽车,然后一起搭乘该车来到湖南。

同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邓某某、黎某某、袁某某、“小不点”以洽谈生意之名,诱骗被害人陈某乙至衡阳市蒸湘区**路**号的“龙门网咖”一棋牌包间,以设赌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钱财21900元。

同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邓某某、黎某某、袁某某、“小不点”以洽谈生意之名,诱骗被害人刘某某至衡阳县**镇**街万和大酒店一包间,以设赌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财15120元。

同年6月16日,衡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邓某某、黎某某、袁某某,并扣押现金5.7万元。同月19日,五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刘某某1.7万元,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各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案发酒店监控截图、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被害人出具的领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卢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邓某某、黎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邓某某、黎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设赌局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袁某某、黎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罪名,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惠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黎某某、袁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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