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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等7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住云霄县常山农场**管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村**号,住住云霄县常山农场**管区**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村**队**号,住云霄县常山农场**管区**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住云霄县常山农场**管区**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住云霄县常山农场**管区**号。

被告人涂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住云霄县常山农场**管区**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住云霄县常山农场**管区**号。

上述六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涂某甲、涂某乙、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开始,经王某丙介绍,被告人李某某雇佣王某甲、郭某某、涂某乙、涂某甲、陈某某、何某某等6人充当“拉手”,通过“飞度网络”平台,拉人下注赌博。吴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查看赌客充值到王某乙名下银行卡的情况。至2018年8月19日该窝点被查获,现场查扣18部手机、5台电脑。经对扣押的手机提取电子数据,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自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8日,拉到赌客3人,累计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云霄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涂某甲、涂某乙、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陈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涂某甲、涂某乙、何某某利用网络赌博平台开设赌场,赌资累计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涂某甲、涂某乙、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其开设的赌场的出资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涂某甲、涂某乙、何某某系受他人纠集,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涂某甲、涂某乙、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涂某甲、涂某乙、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涂某甲、涂某乙、何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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