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虚构事实,以能够帮助杨某乙减轻刑罚为由,诈骗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65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园,虚构事实,以帮助聘请律师为由,诈骗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30000元。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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