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曲靖市**公司麒麟分公司**站**点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路**号**幢**室,现住曲靖市麒麟区**小区**幢**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曲靖市麒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曲靖市**公司麒麟分公司**站**社区**、**科技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麒麟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曲靖市**公司麒麟分公司**点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烟点收购烤烟过程中采用“折斤头”、“吃斤头”等方法截留烟叶,并擅自将在烟叶储存过程中产生的升溢截留,安排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向未实际栽烟的农户收取烤烟合同,被告人李某某将截留的烟叶利用陈某某等人收取的烤烟合同套取烟款945759.36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的14万元分给陈某某,剩余的805759.36元据为己有。
2、2017年、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曲靖市**公司麒麟分公司**点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上报**烟点烤烟专业化分级人员劳务费过程中,虚报烤烟专业化分级人员名单,套取烤烟专业化分级人员劳务费共计223200.86元,被李某某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代某某、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一桩贪污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春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涉案款1168962.22已退缴并由麒麟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3、调查卷贰拾册、量刑建议书、卷外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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