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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赌博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号附**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恒山北街19号鸿运茶楼3楼301号房间内,现场挡获组织他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成获利的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已判决)及在场参与赌博的王某甲、夏某某、鲍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9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均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小区,联系电话1366623****。 

    2.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28102****。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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