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住广东省汕尾市**市**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梁南波,广东朝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5144082015********。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陈某某按照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驾驶粤NMW****号牌的丰田RAV4小车从海南过来徐闻,到徐闻县春蕾小学附近的速尔快递店收取由快递寄过来的卷烟,再驾驶粤NMW****号牌的丰田RAV4小车从徐闻运回海南。17时许,李某某、陈某某运输卷烟准备过海时被查获,在李某某驾驶的粤NMW****号牌的丰田RAV4小车查获卷烟白沙、红塔山等10个品种,共计740条。经鉴定,查获的74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核价,该740条卷烟合计97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沙、红塔山等10个品种共740条卷烟、手机等扣押物品;2.书证: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资料、烟草专卖品核价单等;3.证人证言:林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腾讯调证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案烟草价值达973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379页,检察卷1册32页。
3.涉案物品3条白沙、99条红塔山、149条利群、165条牡丹、49条南京、54条双喜(软)、49条双喜(硬)、39条双喜(硬经典)、49条玉溪、84条云烟、2张船票、一张销售单、一张车辆登记卡、一张身份证、一辆丰田牌轿车、两张银行卡、一张驾驶证、一张机动车行驶证、900元现金、一部手机(均由侦查机关保管)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二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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