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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56******,汉族,文盲,户籍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现住台儿庄区**宿舍。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住台儿庄区**。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初承包了颜某某养殖场的院墙工程,后转包给陈某乙,陈某乙在施工期间又直接从颜某某处承包了零星工程。2013年7月份,陈某乙因车祸不幸去世,李某某与颜某某因结算工程款产生纠纷。2014年5月29日下午,李某某、陈某甲二人纠集多人到颜某某养殖场索要工程款未果,后用铲车将颜某某养殖场院墙推到3米,被公安机关出警制止。次日上午,李某某经与陈某甲商议后又纠集多人到颜某某养殖场,用养殖场的平板车将养殖场内的3头牛拉走,李某某以25800元价格将三头牛出售,陈某甲得款19000元,余款归李某某。平板车经鉴定价值5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破坏被害人养殖场院墙被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后,又纠集多人闯进养殖场内,在被害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用养殖场的平板车将场内3头牛拉走卖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 玉 山

  检 察 员:刘 贵 永

  2020年01月0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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