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福州**投资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斗殴,于2013年被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福州**投资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真、卢木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至7月4日期间,杨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博网站“金手指”提供“上分”服务(即将收取的赌资以积分的形式体现在赌客账户上,同时将赌资转入赌博网站指定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等人充当赌博网站“金手指”的客服人员期间,共计为该赌博网站赌资充值金额6688413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自己名下的二张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转手充值赌资1243504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转手充值赌资407135元人民币,与陈某丙共用陈某丁的银行卡为赌博网站转手充值赌资562000元人民币,陈某甲共计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969135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银行卡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及同案犯张某某、陈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同案犯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被告人李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456504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69135元,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珺珺
助理检察员:方念念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联系电话1588012****。
2.随案移送案卷伍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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