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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71957********,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中山路**路**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中山路**路**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至5月6日期间,陈某乙驾驶一辆闽******三轮摩托车,先后十三次到南平市建阳区**镇**附近党校工地盗窃脚手架铁扣件,且每次均将以上盗窃的铁扣件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店,李某某、陈某甲明知所收购的铁扣件为陈某乙盗窃所得仍予收购并销售给他人,二人共支付收购款人民币12000余无,销售得款人民币15000余元,获利约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辩认笔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金缴款单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监控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洪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明知是违法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某、陈某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家兴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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