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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甲玩忽职守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8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5********,汉族,中专文化,1997年至2016年10月任临泉县****站站长,2016年10月至案发在临泉县**镇政府工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行政村****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5********,汉族,大学文化,2011年至2016年10月任临泉县**乡**所所长,2016年10月至案发在临泉县**镇财政所工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行政村**号**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临泉县**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立项申报、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被告人陈某甲负责**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料的整理、立项审批、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二人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乡**行政村陈某乙、陈某丙开发的商品房内的道路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立项申报,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也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且在明知该项目不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对该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进行拨付。致使国家一事一议奖补资金393935元被他人套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履历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丁、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7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乡**行政村**号**户,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乡**行政村**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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