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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甲等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9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所在地为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93********,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社**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冼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冈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和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电白县**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81990********,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所在地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庄子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自报),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91998********,苗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龙某某、钟某某、吴某甲、白某某、邓某某、杨某甲、陈某乙、谢某某、冼某某、黄某甲、杨某乙、黄某乙、罗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唐某某、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太阳神公司”,是中级管理者(内部称“区长”),管理四个窝点的成员。被告人陈某甲、龙某某、钟某某、吴某甲分别任李某某管理的四个窝点的“组长”,被告人陈某乙、谢某某、冼某某、黄某甲、白某某、邓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乙、罗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唐某某、肖某某分别为该四个窝点的组员。为提升在公司的等级,获得更高的提成,各窝点成员在李某某的领导下互相配合,通过网络交友诈骗的方式,以女性身份通过添加其他男性为好友,并在聊天过程中骗取他人信任,后以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诈骗所得的赃款交李某某用于购买传销组织的产品及用于维持窝点日常生活开支。从2018年8月开始,上述四个窝点的成员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包括被害人张某某等39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约105855.76元。其中,陈某甲窝点(包括组成员陈某乙、谢某某、冼某某、黄某甲)涉案金额为25953.94元;龙某某窝点(包括组成员白某某、邓某某、杨某甲)涉案金额为46099.92元;钟某某窝点(包括组成员杨某乙、黄某乙、罗某某)涉案金额为16924.6元;吴某甲窝点(包括组成员梁某某、林某某、唐某某、肖某某)涉案金额为16877.3元。

2019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厚街镇**路**号**楼**房将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邓某某、杨某甲抓获归案,在厚街镇汀山社区**村**路**号**房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冼某某、黄某甲抓获归案,在厚街镇**村**市场**号**号房将被告人钟某某、黄某乙、罗某某、杨某乙抓获归案,在厚街镇汀山广场**路**号之***公寓**房将被告人吴某甲、梁某某、林某某、唐某某、肖某某抓获归案,在本市厚街镇河田大道**号**花园**房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及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乙等三十九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龙某某、钟某某、吴某甲、白某某、邓某某、杨某甲、陈某乙、谢某某、冼某某、黄某甲、杨某乙、黄某乙、罗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唐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龙某某、钟某某、吴某甲、白某某、邓某某、杨某甲、陈某乙、谢某某、冼某某、黄某甲、杨某乙、黄某乙、罗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唐某某、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某、龙某某、白某某、邓某某、杨某甲涉案数额巨大,陈某甲、钟某某、吴某甲、陈某乙、谢某某、冼某某、黄某甲、杨某乙、黄某乙、罗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唐某某、肖某某涉案数额较大,该十九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白某某、邓某某、杨某甲、陈某乙、谢某某、冼某某、黄某甲、杨某乙、黄某乙、罗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唐某某、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龙某某、钟某某、吴某甲、白某某、邓某某、杨某甲、陈某乙、谢某某、冼某某、黄某甲、杨某乙、黄某乙、罗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唐某某、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七册、检察卷宗二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八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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