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诨名“李泡泡”,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伪证罪,2019年12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街道**巷**路**号,住桃源县**镇**墟**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2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伪证罪,2019年11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墟**组。因涉嫌伪证罪,2019年11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共谋捏造陈某丙(系陈某甲哥哥)涉嫌一起盗窃案,意图让陈某丙受到较短刑期的刑事处罚从而逃避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其中,李某某示意陈某甲被盗物品必须价值达二千元人民币(下同),并要求其安排多名证人,使得捏造的盗窃案更真实。陈某甲听从其指示,随即安排被告人陈某乙充当被害人,并找到商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充当证人,同时陈某甲本人亦充当证人。李某某还以打点关系为由,通过微信收取陈某甲现金15000元。三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导致桃源县公安局对陈某丙盗窃案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环节经本院审查发现是虚假案件。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提取笔录;5.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刑事诉讼中,捏造案件主要情节,共同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伪证罪中,三人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因李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陈某甲、陈某乙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三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某乙如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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