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4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龙港市**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锦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合伙利用微信组建名为“一群老师头”的微信群,同时利用“德扑圈”APP软件创建名为“老师头”的俱乐部,通过微信群召集庄某某、陈某丁、朱某甲、郑某甲等人到该“老师头”俱乐部利用扑克牌以德州扑克“奥马哈游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为该赌博群的股东,分别占股40%、35%、25%,主要负责拉赌客到赌博群赌博;期间,三被告人还雇佣被告人陈某丙到该赌博群做财务,负责给赌客上分、抽取头薪以及结算赌资。至2019年10月14日,该赌博群接受赌资共计人民币5369562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人民币150168元、被告人陈某甲获利人民币125676元、被告人陈某乙获利人民币89626元、被告人陈某丙获利人民币18000余元。参赌人员郑某甲系在本区**街道**大厦**室其住处利用电脑进入该赌博群参与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乙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已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157700元、112000元、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明细、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群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立功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庄某某、陈某丁、朱某甲、郑某甲的证言及证人徐某某、厉某某、林某某、冯某某、朱某乙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群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乙归案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毅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李某某1835873****、陈某甲1876772****、陈某乙1356771****、陈某丙1515874****。
2.光盘壹张、立功材料、询问证人郑某甲笔录壹份叁页。
3.随案移送手机伍部、电脑主机壹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肆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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