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他们在新兴县**镇的一个看守所做保安和保安队长的事实,以介绍被害人陈某丙到该看守所工作并收取介绍费、看仓费为由,先后骗取陈某丙5000元、1500元、7000元、3000元,合计人民币16500元。二、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虚构自己痛经、子宫下环、修手机、父亲病重病死、办丧事、领取父亲赔偿金需要办手续、送礼等事实,诈骗陈某丙人民币219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达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徐柳娴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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