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陶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7********,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区,住****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梅*,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与**采石场欲进行合作性开采,后因**采石场股东不同意未合作。被告人李德瑞以采石场占用其林地为由多次与双垠采石场协商,后采石场于2017年8月29日支付45000元向李某某租赁荒山5亩,期限为6年,双方未约定界限。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市森林公安局**分局明确告知**采石场未侵占其林地的情况下再次以**采石场扩界为由欲与采石场划定界限,**采石场以支付过租地费为由不予理睬,被告人李某某、陶某某先后十余次驾驶云******号越野车堵住**采石场破碎机进料口,致使采石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经曲靖福海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采石场损失46145.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陶某某强拿硬要,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具备坦白情节。被告人陶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备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2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