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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陶风艳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蓝某某”或“兰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南昌县**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风艳,外号“东北”,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镇**村**组,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陶风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向程某某贩卖了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郑某某购买了3000元的毒品麻古。

3.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县**小区向被告人陶风艳贩卖了2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

4. 2018年5月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县**小区向被告人陶风艳贩卖了1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

5. 2018年5月2日至27日,被告人陶风艳在南昌县**小区附近、南昌市等地,先后六次向吸毒人员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陶风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村菜肴故事饭店外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县**二期停车场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郑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陶风艳的供述和辩解;

4.程某某、郑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陶风艳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苑霞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陶风艳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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