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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雄某某贩卖毒品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熊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中午12时许,吸毒前科人员姜某某通过其电话1886933****发送信息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电话:1838734****)欲购买毒品“小马”,至当晚19时许,李某某与被告人熊某某到泸西县**酒店附近,李某某独自前往**酒店V880房间内和姜某某谈毒品交易一事,期间李某某带着姜某某找到坐在**酒店附近的熊某某后,熊某某从其身上将4颗毒品“小马”样品拿给姜某某。后姜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李某某,二人谈好姜某某以20500元人民币向李某某购买584颗毒品“小马”,后李某某与熊某某携带毒品“小马”到**酒店停车场内与姜某某进行交易,在此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交易现场查获毒品“小马”可疑物575颗,后经称量:575颗毒品可疑物净重共53.92克。经鉴定,从交易现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俗称“小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持有手机黑色“VIVOX20A”1部,熊某某持有手机金色“VIVOX9L”1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清点记录,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红公(司)检(化检)字〔2019〕421号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泸公(网)勘[2019]0020号、泸公(网)勘[2019]0021号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在共同贩卖毒品中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熊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某是主犯,熊某某是从犯,对熊某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涉案财物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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