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坪**路**号**园**号楼**座**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1994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4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坡**号废品收购站,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19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西脉家园对面恒大帝景小区旁的马滩“真如家园”建筑工地内,趁周围无人之机,盗割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此处连接打井机的50²*4规格众邦电缆线100米(价值8000元)。作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电缆线外皮烧毁、铜芯剥离,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靳某某,得赃款1000余元。
2、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高新技术产业园(集中安置点一)的项目工地,趁周围无人之机,盗割该工地内3+1*4²mm规格的电缆线500米(价值4400元)。作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电缆线外皮烧毁、铜芯剥离,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靳某某,得赃款600余元。经司法鉴定:现场遗留烟蒂的DNA分型,与被告人李某某的DNA分型相同。
3、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西路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趁周围无人之机,盗割该工地内连接配电箱的10²*4规格电缆线150米(价值3645元)、16²*4规格电缆线50米(价值1710元),共计价值5355元。作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电缆线外皮烧毁、铜芯剥离,将赃物销赃给夏某某(系靳某某妻子),得赃款1000余元。
4、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中街302路公交车终点站蔚兰超市对面兰州市政管廊工程的工地内,趁周围无人之机,盗割被害人胡某某放在此处连接水泵的6²mm*4规格电缆线100米(价值1600元),放在钢管头上4²mm*3规格电缆线150米(价值1920元),共计价值3520元。作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电缆线外皮烧毁、铜芯剥离,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靳某某,得赃款776元。
5、2019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九建集团天然气管网改扩建工程彭家坪片区天燃气工程施工项目部工地,趁周围无人之机,盗割该工地连接塔吊、供电箱等的YJVR-3*10+2*6规格电缆线50米(价值1200元)、YJVR-3*6+2*4规格电缆线100米(价值1440元)、YJVR-3*4+1*2.5规格电缆线100米(价值960元)、YJVR-3*4+1*2.5规格电缆线100米(价值960元)、YJVR-3*2.5规格电缆线100米(价值440元),共计价值5000元。作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电缆线外皮烧毁、铜芯剥离,销赃给被告人靳某某,得赃款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报案及陈述;6.鉴定结论;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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