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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韦某某盗窃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现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08月26日,李某某、韦某某窜至南雄市雄州街道办事处新马路口B区C1栋503房,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家中,将主人房书桌上的530元现金、放置在主人房床头柜上的钱包内800元现金、放置在主人房床头柜抽屉内的3000元零钞及一张1980年的10元面额旧钞盗走。

二、2019年08月24日,李某某、韦某某窜至南雄市雄州街道办事处新马路口B区13栋605房,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将郭某某存放在房间抽屉内的6800元现金及玉手镯一个盗走。

三、2019年08月24日,李某某、韦某某窜至南雄市雄州街道办事处新马路口B区15栋503房,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孔某某家中,将孔某某存放在小孩房抽屉内的24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明

2020年3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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