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7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走私香烟并出售牟利。被告人韦某某受雇于他人,在无烟草准运证及明知所运输的卷烟系走私卷烟的情况下,仍驾车帮助他人从广西东兴市运输走私卷烟至被告人李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仓库。其中:
1.2017年8月初,被告人韦某某驾车从广西东兴市运输500条红双喜(软南洋)、500条红双喜(硬南洋)共计20万支价值人民币98890元的走私卷烟给被告人李某某。
2.2017年9月7日,被告人韦某某及“老**”、“川**”、“水**”(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四时许小车运输走私卷烟至被告人李某某租用的佛山市三水区工业园**园**区**号仓库。其中,被告人韦某某运输了1350条共计27万支的红双喜(硬南洋9mg)走私卷烟,其余三台小车运输了949条红双喜(软南洋)、499条红双喜(硬南洋)、649条红双喜(硬南洋听装)共计41.94万支的走私卷烟。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无标志外国卷烟,共价值人民币393369元。
同日18时许,公安人员联合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人赃并获。随后,公安人员又去到被告人李某某租用的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房屋,当场查获458条双喜(软经典)、63条双喜(硬经典)、110条中华(硬)、9条中华(软)、46条云烟(紫)共计13.72万支卷烟。经鉴定,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13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102.66万支,共价值人民币606019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提供帮助,非法经营走私卷烟共计88.94万支,价值人民币49225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 丽
2018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联系电话:1597660****;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八册及证人名单;
3.移送卷烟等物品一批,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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