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涉嫌盗窃罪、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10日,在合肥市新站区京商商贸城D区及E区附近,由被告人李某某提议,韩某某提供千斤顶、扳手,两人多次将被害人何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停放在商铺门口的车辆上的汽车轮胎、轮毂及汽车电瓶盗走,并低价卖给被告人常某某。3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在京商商贸城D区实施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发现。经鉴定,被盗的佳通轮胎等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9287元。案发后,李某某、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决定书、物品清单等;
2.估价鉴定结论书、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常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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