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家园**区**号楼**单元**号家中,伙同李某某,由韩某某负责提供真实汽车车牌号码,李某某负责虚构行驶证其他车辆信息,共制作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1774张。后韩某某将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以每张人民币18至30元的价格进行售卖,共获利人民币57000余元。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上述机动车行驶证与真实信息不符。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家园**区**号楼**单元**号家中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在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家中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等;2.书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查询档案、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抓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待法院判决处理物:联想牌笔记本一台、acer牌笔记本一台、华为牌手机一部、苹果牌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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