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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顾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小**”),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绰号“小**”),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大厦*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顾某某受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指使,无事生非,持钉锤等器械对****KTV进行打砸,将KTV包房电视机、过道玻璃柱子和摆件(装饰品)等物品砸坏,破坏KTV正常经营活动。次日,查某某(另案处理)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与****KTV股东邓某甲等人达成协议赔偿损失50万元,同时安排张某乙与****KTV签订一份协议,称打砸是张某乙所为,并且向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民警行贿,以致本案未及时得到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顾某某受他人指使,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永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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