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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顾某某4人合同诈骗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中学。因本案于2018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村**号**栋**室。因本案于2018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6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街道**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顾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注册成立广东**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训”),由其本人担任董事长,并先后聘请被告人顾某某(2017年4月份离职)任副总经理,李某乙(2017年6月份离职)任总校长,徐某某(2017年5月份离职)任行政总监兼就业中心负责人,以定向委培招生为名,对外宣称与多家国家电网、电厂企业、高铁公司、机场等高端用人企业签订定向委培合同,通过报读其公司设置的培训班,可定向安置到目标企业就业,并先后通过梅州市**培训有限公司(陈某某)、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贾某某)、蔡某某、内蒙古**劳务有限公司(胡某某)等招生代理招收学员75名,但无一人被定向安置就业。其中,梅州市**培训有限公司(陈某某)被骗人民币1038830元,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贾某某)被骗人民币1355600元,蔡某某被骗人民币730000元,内蒙古**劳务有限公司(胡某某)被骗人民币410500元。

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注册成立广东**学校投资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担任董事长,并以上述模式通过张某某经营的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收学员93名,骗得张某某人民币2505060元;黄某某人民币35035元;唐某某人民币63800元;曾惠人民币25800元。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顾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月24日,被告人李某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顾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顾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顾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8册25卷。

3.扣押银行卡25张、DELL笔记本电脑1台、Acer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广东粵教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印章1枚、委托书1张、广东**教育产业集团责任协议书1张、U盘1个、SD卡1张、校企合作框架协议书1份、校企合作协议书1份,现存于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请依法处理。

4. 冻结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3200********、6227003328 2********、62170033200********;广州农村商业银行6224399100********、中国工商银行62220836020********、62122636021********账户;查封佛山市狮山镇**路**号**苑**座**房(合同编号:201712********)的房产,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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