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栋**号。2010年10月,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栋**号。202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洛阳**路**号**栋**单元**号。2017年4月,因殴打他人案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12月,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3月,因盗窃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双清区五一中路颜某某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雷某某处搜缴4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其中3小包(净重16.48克)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1小包(净重0.57克)毒品疑似物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初、8月15日、8月20日,被告人颜某某三次容留雷某某在家中注射毒品。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双清区严家山附近贩卖了1个小包子给石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5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石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决定书、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提取物品笔录、称重笔录、称量照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截图、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颜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16.4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有吸毒劣迹,抢劫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人颜某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注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某某有吸毒劣迹,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有吸毒劣迹,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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