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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颜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夹江县********号,住夹江县****小区****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建华,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2********,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住夹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4月1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杨,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颜某某自2012年起租用位于夹江县漹城镇新市巷36号的第二、三层楼房屋经营“云顶商务休闲会所”,提供茶水、棋牌等服务。2017年4月,颜某某因在该会所内设置三台赌博机供人赌博,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入股该会所,和颜某某共同经营,股份各占一半。

2020年2月下旬,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明令暂停茶楼、歌厅等场所的营业活动。李某某、颜某某不顾疫情防控要求,不仅继续营业,还在茶楼内设置三台鲨鱼机开设赌场,主要由李某某负责收取赌资和上下分。

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获取该会所二、三楼设置有赌博机的线索后,于2020年3月2日下午对该处进行查处,在底楼入口处挡获李某某,随即用在李某某处查获的钥匙先后进入该会所所在的三楼和二楼房间进行检查,在三楼查获8座鲨鱼机1台,在二楼查获2座鲨鱼机1台和6座鲨鱼机1台,在茶楼二楼吧台查获鲨鱼机钥匙一串。经现场检测,被查获的3台鲨鱼机的16个操作位均能正常运行。经认定:2座鲨鱼机1台,6座鲨鱼机1台,8座鲨鱼机1台,每个操作位均为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共计3台16座,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2020年3月3日,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3月11日,李某某、颜某某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设置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容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附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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