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诨名“老表”,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曾用名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10年3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2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饶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饶某某与余某甲、范某某(均另案处理)、余某乙(在逃,系饶某某妻子)在广东省增城市**镇商议决定组织越南籍卖淫女肖某某、梁某某(均系自报身份)、“小梅”(身份待查)等人到桃源县境内卖淫,并由饶某某先行联系桃源县的场地。期间,为了搞好宣传工作,由余某乙分别给梁某某、肖某某、小梅三人各自照了不同姿势的艳照,之后饶某某和余某乙提前到湖南省桃源县联系卖淫场地。2019年1月底,余某甲驾车纠集范某某、梁某某、小梅以及当天由范某某临时联系来的越南籍卖淫女“小丽”(身份待查)到湖南省桃源县。
在桃源县城内,越南籍卖淫女逗留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饶某某、李某某与余某甲、范某某、余某乙及郭某某(在逃)、唐作为(在逃)、谌彩英(另案处理)到桃源县**镇商议,决定租用谌某某、唐某某(二人系母子)位于桃源县**镇墟**栋楼房(原“**居”擂茶馆)为组织卖淫场所,并商定了组织出资入股比例,即:分成两大股,余某甲、范某某以余某甲的名义,饶某某、余某乙夫妻以饶某某的名义,二人共同出资占一大股;另一大股由郭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共同出资占股。尔后余某甲等人按此股份比例向原租户刘某某交纳人民币16800元的转租金。次日,余某甲、饶某某将范某某及4名越南籍卖淫女带到**镇墟场“**居”擂茶馆住下。余某甲、饶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范某某、余某乙、唐某某、谌某某等人及卖淫女一起商议管理分工以及确定卖淫的组织、收费、提成模式,其中李某某、郭某某、唐某某负责所谓外围安全和组织客源工作;卖淫女直接收取嫖客的嫖资后,抽取百分之三十作为“台费”交给范某某,再由范某某转交给谌某某统一管理,谌某某将台费收入支付水电费等开支后,剩余非法利润再按出资占股比例分配;范某某负责四名越南籍卖淫女的日常管理,给卖淫女做饭、洗衣、搞卫生,每名卖淫女每个月给范某某一千元工资,同时,范某某还记账、管理卖淫女的卖淫收入及受其委托将其中部分收入寄回给其各自的家人;余某乙、唐某某还建立专门的手机微信群用于宣传、招嫖等。当日,余明中、饶某某、李某某等人即开始实施组织卖淫活动。
2019年2月11日至3月29日,被告人饶某某、李某某伙同余某甲、范某某等人按照上述分工和经营模式,在桃源县**镇及附近乡镇内大肆组织四名越南籍妇女卖淫,抽取卖淫台费共计人民币39720元,余某甲、饶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唐某某共分赃两次,其中,饶某某、余某乙共分得8945元,李某某共分得210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余某甲、范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李某某、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饶某某组织多名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组织卖淫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饶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饶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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