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马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5********,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77********,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镇**社区**市场*号。2017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6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砚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是吸毒人员,李某某平时吸食的毒品是向被告人马某某和马某甲等人购买。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小马(红色片剂三颗)0.31克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付钱给马某某。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甲吸食,李某甲通过微信多次转账或现金方式付钱给李某某。2020年6月10日16时许,砚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砚山县**镇**路李某某的住处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和马某甲,同时在李某某的住处查获海洛因可疑物1包和冰毒片剂可疑物1包(含有6颗红色冰毒片剂可疑物和1颗绿色片剂冰毒可疑物、少许晶体状冰毒可疑物,其中6颗红色冰毒片剂可疑物含有马某某贩卖给李某某的毒品),经称量,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28克,红色冰毒片剂可疑物6颗重0.62克,绿色冰毒片剂可疑物1颗重0.11克,晶体状冰毒可疑物重0.2克。经鉴定,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红色冰毒片剂可疑物和晶体状冰毒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绿色冰毒片剂可疑物未检出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2019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小学旁的**公寓接收其本人的快递包裹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李某某持有的快递包裹查获海洛因可疑物2包、冰毒可疑物3包,麻古可疑物8粒。经称量,海洛因可疑物重105.28克,冰毒可疑物重0.22克,麻古可疑物重0.75克。经鉴定,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的冰毒可疑物和麻古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非法持有毒品106.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对马某某从轻处罚。马某某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本院建议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方友

检察官助理:黄  锐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在家待处,电话1357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手机2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