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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连云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车库人行入口施工协议》,承包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新海苑工地五号楼西侧车库入口的玻璃雨棚施工工程。同年8月19日,李某某通过QQ群发布用工信息,并于次日雇佣被害人何某甲负责工地电焊及抬放玻璃工作。同年8月21日,因李某某未发现并制止何某甲进行登高作业,未对登高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未设置防护栏、防护网等防坠装置,同时“**公司”项目经理马某某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被害人何某甲在进行玻璃雨棚施工时摔落到自行车走道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甲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28日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何某乙、董某某、鲍某某、何某丙、何某丁达成赔偿谅解协议;2019年9月2日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何某丙、鲍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微信记录、补偿协议、谅解书、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移交通知书、事故调查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滕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病理)字[2019]2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381569****)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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