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村。2012年某某盗窃电缆被清远市清城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市场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到韶关市曲江区南华寺附近盗窃电缆线,并事先准备好盗窃所用的手套、剪刀等工具。之后,刘某某先后3次驾驶其粤FRT****号牌小型越野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来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寺大门附近,将车停靠在没有封口的路面电缆井盖前,三人戴上手套后合力将电缆线从地下拽出,剪断电缆线搬到车尾箱。每次偷得电缆线后,李某某、马某甲、刘某某均将电缆线运至李某某联系的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一家废品收购站卖出,所得款项由三人分掉。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7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图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及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艺英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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