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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马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5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

被告人马某甲,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5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街**号楼**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街**号。2008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17日、18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于2019年10月底起在本市静安区825弄6号205室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根据上家指派于2019年11月底至该赌场担任“操盘手”,即接受赌客投注并结算赌资。据查实,涉案账号从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累计码量为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和马某甲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了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和张某某,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码量照片、租赁合同等书证,证实涉案场所、涉案物品和涉案码量的相关情况。

2.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和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马某甲开设赌场、张某某作为“操盘手”接受赌客投注等事实。

3.证人马某乙、马某丙、徐某甲、徐某乙、吴某某、俞用苗、叶慧英的证言,证实多人在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开设的赌场内赌博的事实。

4.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5.公安人员调取的户籍资料和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科浓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三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换押证》三份。

6.《案犯身份卡》三份。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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