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4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长毛”,男,1990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镇**村**屯**号。2013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2020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镇**村**屯**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7日5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一无牌男装红色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斗门区**镇**村**区**号,由骆某某剪断拴狗的铁链,由李某某将狗拉上摩托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龙某某拴在院内的一黄色毛中华田园犬,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并将盗来的狗只贩卖给邝某某。经鉴定,上述被盗中华田园犬价值人民币405元。
2、2019年7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一无牌男装红色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斗门区**镇**村**区**号。由骆某某剪断拴狗的铁链,由李某某将狗拉上摩托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梁某某拴在龙眼树下一灰色毛中华田园犬,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并将盗来的狗只贩卖给邝某某。经鉴定,上述被盗中华田园犬价值人民币780元。
3、2020年6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一无牌男装红色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斗门区**镇**村**右侧**巷**号附近,由李某某用自制的套狗工具盗得被害人郑某某饲养的一条金黄色毛中华田园犬,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中华田园犬价值人民币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涉案财物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明海、梁某某、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表;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骆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宇文昭昭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骆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视频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有关涉案款物一并提请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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