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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X,别名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XX区,住XX市XX区XXX街53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XXX乡,住封XX县XXX乡XX村XX路239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高X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X、高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X利用XX县XX镇XX超市三楼星力动漫城的捕鱼机供他人赌博,至2020年6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查获,共非法获利25000元。被告人高XX系星力动漫城工作人员,在其明知被告人李X利用捕鱼机供他人赌博的情况下,仍帮助李X为参赌人员充值、退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X、高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转账截图、2020年6月星力电玩城报表;封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X鹏、王X娇、边X、刘X福、朱X正、张X园、张X杰、刘X帅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X、高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功能检验认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高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XX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二被告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X、高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将非法营利上缴封丘县公安局,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高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荆隆宫乡蒋楼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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