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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高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东乡区**乡**村一组**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乡区********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以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得知可以通过卖银行卡给他人赚钱,其表示也想通过卖银行卡赚钱并向李某某询问如何卖银行卡,后李某某告诉高某某要先去办理一个手机号,再去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以新办理的手机卡作为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再办理U盾将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并按上线要求将银行卡密码统一设置为147258,网上银行密码统一设置为aa147258,最后将办好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邮寄给上线就可获利。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两人商议好以卖银行卡给上线获利,并共同分配收益。于是高某某联系揭某某、黄某某、叶某某告诉他们会以每套4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并告诉他们办卡要求。揭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按要求先后办理了手机卡后就去银行办理了七套银行卡并将办好的手机卡、七套银行卡全部交给高某某,高某某自己也在办理了手机卡后去银行办理了二套银行卡,以上九套银行卡均办理了U盾、K宝并开通网上银行,还按照上线要求将银行卡密码统一设置为147258,网上银行密码统一设置为aa147258,后通过李某某联系上线提供邮寄地址,高某某将上述九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K宝、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的手机卡全部邮寄给上线。上线在核查这九套银行卡能正常使用后就陆续将卖卡的钱汇给李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从中获利2130元、高某某从中获利2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现羁押在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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