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在津无固定住所,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现住址:在津无固定住址。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2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本市南开区新世界百货商场地下一层家乐福超市内盗窃被害人宋某某放在外套右侧口袋的一部银灰色iPhone7 128G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偷窃,高某某负责望风,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手机交予高某某藏匿于携带的手包里。当日21时许二人在新世界百货商场门口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被盗手机2部,其中iPhone7手机即为宋某某被盗手机。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当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本市南开区大悦城二楼摩登西鹿店内盗窃张某某放于店内充电的粉色vivo xpaly5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偷窃,高某某负责望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物证、书证;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系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铁
代理检察员:李璐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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