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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高某某等七人盗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9********,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东丽区人,住东丽区**街**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东丽区人,住东丽区**街**园**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东丽区人,住东丽区**街**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东丽区人,住东丽区**街**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东丽区人,住东丽区**街**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山东省德州市人,住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山东省德州市人,住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分别于2016年8月8日、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2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于2016年8月22日、2016年11月2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6年1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内,在为该公司送货过程中,采取装车拿走的方式,窃取鼎劲牌九角托盘1500余个、鼎劲牌川字托盘100余个、诺力牌手动叉车8台等物品,并将窃取的物品卖予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夫妇。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天津市东丽区**机场**路对面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在明知李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向其销售的上述托盘、手动叉车等物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后被抓获;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部分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2、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3、卓越公司被盗物品相关信息统计表格等书证;

4、关于被盗托盘及手动叉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唐明

2017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于东丽区**街**街**号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现于东丽区**街**村**排**号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现于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08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3份、取保候审决定书4份、优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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