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镇**村**队,住宁夏灵武**小区**室,无前科。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盐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灵武市**镇**路**号**小区**室,无前科。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镇**居委**组**号,住宁夏盐池县**镇**小区**室,无前科。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7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运营云联商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某某。广东**公司以消费返利为噱头,吸纳会员参与,参与者必须注册成为会员才能参与相关活动,参与人员通过“云联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注册成为普通会员,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级关系。会员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普通会员可以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者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在上级会员推荐下级会员或同级会员推荐同级会员中,通过缴纳会费形成的白积分,以白积分嘉奖的方式,形成缴费会员层级关系和计酬,从而实现层层计酬。同时对于会员的消费、销售均设置了层级间的计酬,对于推广发展会员缴纳会费,对上线以现金形式进行奖励。为吸纳更多会员参与,“云联惠”以铂钻会员为基础设立地区代理制度,共划分为8级20项,每个级别的区域代理内设置GP和LP两种投资模式,通过地区代理模式快速扩大其影响力。2017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对黄明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截止案发时该平台会员8,962,017个,层级119层。
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取得广东**公司在盐池县的代理权,注册成立盐池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池**公司)并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部事务,被告人高某某交纳9.6万元担任副董事长,被告人冯某某交纳9.6万元担任架构师。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冯某某依托盐池云联惠公司以消费全返为噱头,对外宣传云联惠的经营模式,引诱他人加入会员以获得返利资格,以积分嘉奖和提成为诱饵,鼓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形成了自上而下、层层计酬的关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实际控制使用云联惠账户7个,发展下线层级11级,下线总人数877人,账户累计提现645,019.01元;被告人高某某实际控制使用云联惠账户6个,发展下线层级9级,下线总人数617人,账户累计提现1,176,051.77元;被告人冯某某实际控制使用云联惠账户5个,发展下线层级23级,下线总人数5147人,账户累计提现278,359.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联惠联盟商家牌匾;
2书证:立案决定书、代理服务表、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田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冯某某通过“云联惠”平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消费全返为诱饵,采取拉人头、缴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他人加入会员,并以此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在整个“云联惠”经营过程中系从犯,且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挺文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0955****、139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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