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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高某某等人诈骗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8********,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000********,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000********,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上旬,李某某、高某某约定好假冒贷款公司审核人员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由李某某出资购买诈骗所需的手机卡、微信号等,骗到的钱扣除百分之二十的洗钱费用后,先将李某某出的费用还清,剩余的钱再由李某某、高某某平分。然后李某某、高某某租住在海南省保亭县**岭槟榔地一平房内,并着手实施诈骗。李某某负责做饭以及管理诈骗和生活开支,高某某提供自己的黑色oppo手机作为与贷款人联系的工具,并向他人购买了一款名为“信贷牛牛”的软件的数个帐号,以获得该软件提供的贷款人姓名、电话号、贷款数额以及期数等信息。陈某某来到李某某、高某某租住的地方后冒充对应借款平台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贷款人确认贷款申请,再由高某某添加贷款人微信好友,以证明还款能力、解冻贷款等理由要求对方转账。他们用该方法分别于2019年 12月16日,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未参与)。2019年12月20日,骗取沈某某人民币19065元。2019年12月21日,骗取曾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年12月23日,骗取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2月31日,高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带民警将李某某、陈某某抓获。案发后,李某某、陈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接收证据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入住材料;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和同案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某、高某某参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8065元,陈某某参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506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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