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506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二生,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谯城区**镇**里**村**号。2018年10月10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经事先商量,一起来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仙浦喻绿岛名苑小区东面的一处河道,利用电捕工具捕鱼,非法捕捞淡水鱼类一条。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仙浦喻绿岛名苑小区东北面的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与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达成渔业资源赔偿磋商协议,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个电瓶、一个电压转换器、一根电鱼竿、一根捕鱼网兜和一个塑料桶;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文件及公告、渔业资源赔偿磋商协议书及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3.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二人合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伟玲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联系号码:137********)、李某某(联系号码:l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证现保存于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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