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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滕州市龙泉街道**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将其注册成立的枣庄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以2000元价格出售给代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10月,被告人魏某某将其与李某某共同注册成立的滕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王某某、代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可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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