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魏某某合同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从单某某经营的东海县**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号牌为苏G6****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后伪造一份车主尚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帮助下于4月28日将车抵押给王某甲借款50000元。经价格认定,该辆苏G6****丰田凯美瑞轿车价格为人民币115685元。

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到单某某经营的东海县**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号牌为苏G1****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并伪造车主孙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于次日将车抵押给刘某某借款50000元。经价格认定,该辆苏G1****丰田凯美瑞轿车价格为人民币120031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二人自愿认罪认罚。被骗的两辆轿车被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借条、收条复印件,支付宝收款、微信转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王某甲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尚某某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所作的东价认刑〔2019〕199、2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培光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